莆田二手房:三分之一房产怎么分 不动产宜补偿不宜分割

导语 两夫妻协议离婚,结果为了分割房产,又打起了官司。   莆田李先生与谢女士200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12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协议规定,李先生名下的一套住房,离婚后三分之二所有权归男方,三分之一归女儿所有。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

  离婚后,谢女士多次要求李先生将女儿的名字写进房产证,均遭到拒绝。李先生说,前妻的目的是要砌墙,将房子实际划出去三分之一。

  今年3月,谢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随后,李先生也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女儿的三分之一房产的赠予。

  李先生是担心房子一旦被分割,无法真正实现对房子的权益。而谢女士则觉得,既然女儿拥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就应该享受到利益。

  这两起案子,让法官颇感棘手。按照协议,李先生的女儿拥有三分之一产权,但要出卖或出租,很难实现。倘若将房屋砌墙分割,另作产权证,又会涉及房管、城管、规划等诸多问题。

  近日,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屋女儿拥有的三分之一所有权归李先生所有,同时李先生支付给女儿折价款13万元。

  夫妻离婚,都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法官建议,当事人在处理财产时,要多方考虑。像不动产的分配,不建议进行分割,最好将不动产整体归属一方所有,不动产取得方可以折价补偿给另一方,不致于日后引发别的矛盾。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