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莆田市特殊人群城乡医保缴费有什么规定?

导语 莆田市城乡医保对医疗救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新生儿等特殊人群城乡医疗保险缴费规定,详情见正文。

  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一)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加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

  (二)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个人按照10%比例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即2024年度为38元/年/人。

  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责任部门应于认定或取消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当月及时通过“单位网厅”报送核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医疗救助对象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

  对享受资助的救助对象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属地政府应做好参保动员工作,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视为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三)在校学生参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认定申请,各高校应在2023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认定名单。

  (四)新生儿参保对象:新生儿(一周岁以内)在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在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父母(至少一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三个月内夭折婴儿,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缴部分补缴保费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五)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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