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政策详情

导语 莆田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开展各类自主创业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加工业等个体就业和经营活动,具体请见正文。

  莆田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政策详情

  (一)项目概况

  在2022年到2025年期间,每年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开展各类自主创业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加工业等个体就业和经营活动,实现带动更多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的目的。

  (二)扶持对象及标准

  1、项目扶持对象需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属于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的农村残疾人。对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中脱贫不稳定、易返贫致贫的残疾人优先扶持。

  2、项目扶持对象就业创业的类型包括创办生产、经营、服务实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残疾人;依托当地各类经营主体(产业基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以订单收购、产品加工、股份合作等形式参加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残疾人;经相应培训,从事“直播带货”、“云客服”、开办网店、网约配送、快递收寄等新就业形态实现居家就业、就近就业的残疾人;由党员干部或“能人”、“大户”结对帮带开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服务业的残疾人。

  3、项目扶持标准根据残疾人就业创业类型,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且累计扶持资金不超过个人须投入资金的原则确定。其中创办经济实体并取得营业证照的残疾人,可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相关营业证照应为申请补贴的当年或上年取得,取得法人企业类营业证照的残疾人可享受扶持不超过3年,取得个体工商户类营业证照的残疾人可享受扶持不超过2年;其他残疾人可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扶持,可按每人2000-4000元标准扶持。

  (三)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1)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2)个人填写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1份,创办经营实体相关营业证照复印件或残疾人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能通过网上查询核实的证照等不需要提供原件;不能通过网上查询核实的,如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书等还要提供原件)。

  2、村民委员会推荐。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困难程度、生产经营项目(证照或协议书等)进行初审并初步确定帮扶对象后,以村为单位将拟帮扶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填写认定意见和推荐建议,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包括公示材料)报乡镇(街道)残联。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资格、困难程度、生产经营项目(证照或协议书等)进行审核,在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中筛选提出扶持对象,由乡镇(街道)政府在《审批表》签署对申请人困难程度、生产经营项目(证照或协议书)审核意见和推荐建议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县(市、区)残联。报送县(市、区)残联各类复印件要有审核人签名的审核意见,并将原件返还残疾人本人。

  4、县(市、区)审批。县(市、区)残联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等情况进一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拟确定为帮扶对象的,通过“残疾人在线”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县(市、区)残联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扶持对象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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