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哪些调整?

导语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八次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由原来每人3600元/年调整为每人5400元/年。

  二、凡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13个月以上的单位,中心将封存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三、关于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评估报告有关问题的认定。

  1.房屋价值以该套不动产交易时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认定,抵押比例为:房龄20年(含)以下的,框架结构按发票60%认定,混合结构按发票50%认定;房龄20年以上的,框架结构按发票50%认定,混合结构按发票40%认定。没有标明使用时间的,以竣工时间认定,既没有使用时间也没有竣工等时间的,由职工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房龄按20年以上认定。

  2.对于拆迁安置、自建房等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其价值以该不动产的初始价格认定,若没有初始价格,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价值重新评估,评估费用由贷款申请人承担。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条款为准,解释权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日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