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莆田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最新收费标准

导语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莆田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具体停车收费标准详见正文。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莆田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莆田市依法设立并实行政府定价类别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允许经营者自主下浮,具体类别收费标准详见《莆田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仙游县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规定执行。

  二、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以下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四)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五)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六)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三、计时收费方式与计次收费方式: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必须实行计时收费方式收费;非道路停车场经营者有计时条件的必须实行计时收费方式,无计时条件的采用计次收费方式,二者不得混用。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的车辆;

  (三)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对进出车站、码头接送客(货)即停即走的车辆;

  (五)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

  五、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时计费。

  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3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3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24小时内多次进出的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3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3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

  (二)按次计费。

  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的50%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定价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要素,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政府定价类别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同级发改部门。

  七、本通知自2021年9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此前我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市物价局印发的莆市价〔2014〕138号、莆市价〔2016〕34号、莆市价〔2016〕82号、莆市价〔2017〕43号、莆市价〔2018〕30号、莆市价〔2018〕3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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