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出生新生儿落户莆田条件+材料
导语 在港澳台出生的新生儿落户莆田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具体需要的材料及注意事项详见正文。
港澳台出生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港澳台出生证件;
(三)入境证明材料;
(四)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五)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六)父母《结婚证》。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1、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2、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材料。
3、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的原户口已注销(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已注销(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4、中国公民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父母双方现户籍不在福建省,因故无法随父母落户的,可在提交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法办理落户相关材料、拟落户地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后,随直系亲属落户。
5、 国(境)外出生子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出生证件不能留存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生证件上注明“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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