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流产假是多少天?津贴是多少?

导语 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具体产假和津贴详见正文。

  莆田市流产假条件及对象:

  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莆田市流产津贴: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

注: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莆田本地宝】公众号,在对话框中回复【生育】后即可获取莆田产假及生育津贴等生育相关内容的办事资讯。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