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条件

导语 莆田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到社保局办理,具体报销条件见正文。

  莆田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条件

  1.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含当月,下同),才可享受生育津贴。

  首次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我市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享受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下同)。

  2.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

  一次性补缴后,累计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享受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12个月内,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执行,在补缴后累计缴费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

  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执行,生育津贴待遇按首次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注意:单位在职男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城乡居民)的,可按原规定申请按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

  相关阅读莆田市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莆田市生育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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