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工伤保险待遇一览

导语 莆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就医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工伤康复待遇,详细内容见正文。

  莆田工伤保险待遇一览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就医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工伤康复待遇等。

  一、就医待遇包含

  1、工伤医疗费: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往返交通费(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和食宿费用(定额),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待遇包含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按本人工资的27—7个月一次性发给,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本人工资的90%—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分别按本人工资的70%、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且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且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员对象与计发标准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同,由用人单位发给。

  5、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的辅助器具,在本省范围内无法配置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省外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按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亡待遇包含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工伤康复待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其他待遇

  1、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领取伤残津贴伤残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附:莆田市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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