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详情

导语 莆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可按规定享受补贴奖励,具体详情见正文。

  莆田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详情

  (一)补贴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1、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6%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和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且人数在10人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均不含财政拨款单位、个体工商户);

  2、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有1人以上具有福建省户籍;

  3、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实际支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5、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录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

  (二)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

  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根据上年度安排福建省户籍就业满1年的残疾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根据核定的上年度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但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超过实际在岗福建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对符合补贴奖励对象基本条件且上年度残疾职工在50人(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上年度设施设备购置改造投入在3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机构3万元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

  (三)申请材料

  1、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机构)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福建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1)1式2份;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3)《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2),残疾职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申请补贴奖励用人单位(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信息数据审核无法认定社会保险缴交、工资支付情况或相关数据存在异议的单位(机构),应提供税务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载明本单位(机构)上年度月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金额和参保残疾职工名单的凭证材料、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2、申请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应提供设施设备购置改造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3、事业单位申请补贴奖励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对单位经费渠道为非财政拨款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四)其它要求

  1、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2、核定用人单位(机构)的残疾职工数,为上年1月至上年12月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的实际在岗人数(允许非整数)。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已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当月起方可将计算为用人单位(机构)残疾职工数。核定的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为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出1.6%的人数,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为上年度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出25%和10人的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年度12月执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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